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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4年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GEP)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 2014-05-12 点击量:

关于申报2014年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GEP)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实施办法(试行)》,今年广州市政府再次面向广州地区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高校、科研院所,选派资助优秀学生到国外攻读博士学位或联合培养博士。为做好本次留学项目的申报和遴选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类别与范围

(一)本项目选派类别包括:一是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含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留学期限为36-60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为准;二是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留学期限为12-24个月,具体期限以联合培养双方确定的时间为准。

(二)本项目培养类别包括意向培养和定向培养两类。意向培养人员指申报时具有学成归国后服务广州的明确意向,但尚未明确具体服务单位的留学生;定向培养人员指申报时已明确学成归国后在广州的服务单位的留学生。同等条件下本项目优先资助定向培养留学人员。

(三)本项目留学学校、专业范围及生源:

1. 留学学校:原则上应为全球列前150名的国际一流大学或排名前50名的学科领域(具体排名以上海交大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榜为参考,详见附件1)。其中,新加坡的院校须承诺提供达到新加坡签证要求额度的薪金。申请院校不在教育部公布的海外正规院校名单中不予考虑。

2.留学专业:属于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重点支持目录内可优先考虑。

3.生源:本项目接受广州地区高校、科研院所的在册学生,广州地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申报。

二、资助方式与标准

(一)意向培养留学人员资助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定向培养留学人员由市财政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60%,用人单位承担40%。市财政资助经费从市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本项目资助选派留学人员留学期间的生活费,并提供往返1次的国际旅费。国际旅费标准为欧美地区人民币0.8万元,亚洲及澳洲地区人民币0.6万元。生活费的资助标准为人民币1.3万元/月。从2014年开始,本项目不接受学费资助申请。

(三)一经接受“菁英计划”留学项目经费资助,申请人一律不得接受其他任何项目的资助,否则,视为违约。

三、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请人派出前应具有学士或硕士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岁(1979年6月15日以后出生);申请时应提交留学国外语水平合格证明(前往英语国家的申请人要求参加国际通行标准化英语考试,学术类雅思成绩6.0分或以上,托福考试79分或以上;前往非英语国家的,要求达到该国院校录取要求的语言成绩证明或外方院校/导师出具的外语合格证明)。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年份的次年6月之前。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在社会志愿工作及团队协作项目中有突出表现的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二)具体条件。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申请人,还须相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册学生

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人应为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派出前应具有学士或硕士学位,申请时须提交国外院校的入学通知书复印件。申请人在近三年内有学术研究成果的优先选派。

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生:申请人原则上应为全日制非毕业年级优秀博士研究生。所学专业为自然科学类的,原则上需在SCI、EI、ISTP期刊(任选一种)上发表1篇以上(含1篇)论文,或者获得1项以上(含1项)专利授权;人文社科类的,原则上需在SSCI、CSSCI、A&HCI(任选一种)上发表1篇以上(含1篇)论文,或者1篇(含1篇)以上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转载。申请时需提交国外院校正式邀请信复印件及翻译件(须申报单位盖章)、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研修计划(需国内外导师签字)、就读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学籍证明、相关学术成果复印件和可能发生的与学习相关费用的说明。

2. 广州地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广州地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申请时须提交国外院校的入学通知书复印件、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所在任职单位的同意派出函及同意按照《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承担40%留学费用证明。广州地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其他申请条件、评审标准与所有申请人员一致。

四、申报限额

本项目不限额申报。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及所在高校、科研院所、任职单位须提交《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申请书》(附件3)、《出国留学申请单位推荐意见表》(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提交《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申请学生简介提纲》(简介提纲见附件5)一式一份、《2014年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6,院校加盖研究生处公章;企事业单位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式一份。

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生的人员如无法在规定的毕业时间内完成留学计划的,须就读院校、科研机构单独出具同意推迟答辩、毕业的书面证明。

广州地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须提交所在任职单位的同意派出函及同意按照《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承担40%留学费用的证明。

六、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资格的人员,根据本通知关于院校资格和专业范围要求与国外院校取得联系。

(二)有意申请定向培养留学人员的人员,请与定向培养单位协商,做好签订协议的准备。有意与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申请定向培养留学人员的人员,可登录广州市国资委网站(http://www.gzgz.gov.cn),了解有关企业的情况。成功签约的定向培养人员本项目将给予适当倾斜。

(三)符合申请条件并有意申请本项目资助的人员,请自行登录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gzpi.gov.cn/vsgzhr/login_lx2.aspx)“留学人员信息系统”填写材料,经由申报单位登陆系统初审并提交留学中心复审,待复审通过后申报人员通过系统自动生成申报材料并打印。材料中必须明确所读国外院校的中英文全名(含分校或学区)、攻读专业及国外导师姓名及其简介。

(四)申报材料需提前报送至北校区研究生处204室,我校截止日期为6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七、有关要求

认真核对提交资料。申报人提交的每一项信息、资料,提交前都必须认真核对、准确无误,申请材料未经申报单位审核、填写不清晰、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将追究申报人的责任,并取消申报单位当年的申报资格。

严格履行申报承诺。项目申报应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申报前应认真查阅本通知各项要求,一经提交申请,视为申请者承诺遵守《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和本申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在留学中严格履行各项约定。

严肃选派工作纪律。各申报单位要严格把关,进入评审程序后,一律不得进行申报资料的变更、补充;入选资助名单后,不接受申报人员对申报专业、留学期限、导师的变更申请;非不可抗因素,签约后不能按申报项目实施留学的,将按违约处理。

联系人:植仲培

联系电话:36317190

研究生处

2014年5月12日

穗菁〔2014〕1号(新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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