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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学习的暂行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 : 2005-09-09 点击量:

近年来,我校博士点、硕士点与国外、境外大学的学术交流活动日益频繁,在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出国、出境学习的人数不断增加,这有利于我校研究生开阔视野,提高学术水平。为规范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学习事宜,特作如下规定:1.在校研究生出国或出境学习,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持学习院校的入学通知书,经导师和所在博士点、硕士点同意,报校研究生处审核批准。

2.被录取的新生在入学前即获得国外或境外助学金出国学习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自费生、委培生须交当年50%学费;逾期不归者,取消入学资格。

3.在校研究生已修满规定学分,到国外或境外撰写学位论文或为完成相应论文作准备,期间应接受本校导师的指导,按规定汇报论文写作进展情况,并回校参加答辩,方能获本校相应学位。在国外或境外撰写论文期间,自费生或委培生仍然应缴纳规定的学费。

4.在校研究生没有修满学分,经导师、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主管校长同意留学或进修,可保留学籍一年,一年后未归者应取消学籍。在国外、境外所修课程经导师或导师小组所认同 ,可以获得相应学分,自费生或委培生仍应缴纳规定的学费;如果出国或出境学习的课程与本专业无关,不能作为学分计算;保留学籍者仍须缴学费,学生回国后续修余下的学分,并准备论文答辩。

5.因出国、出境延误学习,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应填报延长学习期限申请表,并经导师和

? 所在博士点、硕士点批准,报校研究生处审核。延长期间的学费按当年学费缴纳,延长的时间最多为一年。

6.自费出国、出境或自费公派的全部费用由学生自理,学校不予补助。

7.出国、出境学习者对自己在国外的一切行为负责,如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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