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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导读

来源: 发布时间 : 2006-03-02 点击量:

(根据资料整理,仅供参考)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适应和深化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满足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近日,教育部周济部长签署了21号部长令,发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学生的管理,也适应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管理。新《规定》将于200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一、修订《规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原《规定》于1989年发布实施。从历史角度来分析,原《规定》对维护高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时代的推移,教育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状况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首先,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对教育理念、体制和制度等产生了深刻影响。其次,高等教育的历史性跨越,高校办学规模成倍增长,教学改革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灵活多样,对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三,学生群体特征已发生变化。学生主流的积极、健康、向上与其独立性、选择性、多样性、差异性并存,如何结合时代变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加强诚信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倡导艰苦奋斗精神,培养团结协作观念等,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面临的新课题、新挑战,必须加以探索和革新。第四,国家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公民维权意识增强,以及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要求等,需要对高校原有的管理思想、管理模式、管理方法进行改革。因此,《规定》的修订既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协调持续发展的需要,还是实现新时期教育培养目标的必然选择。

二、新《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和创新点

新《规定》的修订以“育人为本,依法建章,规范管理,加强监督”为原则。《规定》的修订以新时期国家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目标为依据,遵循《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全面修订,数十次易稿。参加起草、修改、论证的学生、教师、专家上达上千人次,《规定》的出台,是教育界、法学界、司法界及国家有关部委共同合作的成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新《规定》内容和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体现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强化高校育人功能,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品质规范在高校学生成人成才中的作用。首先,在总则中增写了“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要求。在总则中还增写了学生要“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的培养目标和要求。在具体规定中增写了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成为遵守公民道德的模范,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等道德行为方面的具体要求;增写了鼓励学生为国服务,应征入伍,入伍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的政策规定。

第二,新《规定》固化了近年来教育教学改革的成功经验,鼓励和引导高校建立并实施学分制、主辅修制、跨校修读制等新的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管理制度。如针对近些年一些学校学科交叉渗透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教学改革经验,针对一些学校校内校际教学资源共享的管理改革经验,增写了“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科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发给辅修证书”,增写了“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等规定。

第三,新《规定》确立了学校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新规则。第一,明确了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新《规定》增加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专章,明确学生所享有的6项受教育权利和应当履行的6项义务,为学校和学生增强法律意识,为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明确了行为准则。

第二,对学生处理和违纪处分标准进一步明确清晰。新《规定》取消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行为特征不确定的处分规定,代之以明确法律为依据或者行为特征比较清楚,易于认定和判断的法律、纪律标准和学业、标准等。如取消了作为开除学籍理由的“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规定,增加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开除学籍等规定。这些规定将有助于减少学校处分行为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

第三,对学生违纪处理程序更加规范。新《规定》对学生的处理提出了程序正当等要求,规定学校作出涉及学生权益的管理行为时,必须遵守权限、条件、时限要求和遵循告知、送达等正当程序。如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学校为维护教学秩序和教育环境,在法律框架范围内有权对违反校规者予以处分。倘若实施处分失实或失当,也会使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对此,新《规定》增设了学生对处分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如规定“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要求“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同时,要求学校有关部门对学生的申诉及时进行处理,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同时,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进行处理和答复。这些规则对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这些新的规定也把学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第五,取消了与目前国家基本法律不一致的特殊规定。原《规定》对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按退学处理。新《规定》对学生能否结婚,要求执行国家《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新《规定》还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取消了“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的规定;改写“精神病、癫痫病须退学”为“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应予退学”,开除学籍“不发学历证明”改为“发给学习证明”,等等。

第四,新《规定》进一步加大政府职能转变力度,体现了落实依法办学自主权的要求。新《规定》在明确学校的管理职能、职责和自主权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好以教学管理自主权为核心的多项自主权的作用,根据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办学特色创新管理制度,拓展更好激发学生学习活力和激情的管理空间。总括全文,有5处直接明确为“由学校规定”,有13处要求明确为“按学校规定”执行。体现学校办学自主权的主要方面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高校自主确定学生学习年限,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二是高校自主确定具体学习标准和成绩评定方式,明确提出学生学期、学年所修课程或应修学分数以及重修或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补考,由学校规定;三是高校自主决定学生调整专业,国家对学生转专业不再做出具体规定;四是高校自主管理学生学籍,国家对于学生休学、退学的具体条件、程序等不再作出规定,明确提出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等。

在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同时,新《规定》也确立了加强政府和学生对学校权力进行的监督制度。学校的管理权是一种公权,法律在赋予学校充分行使自主权的同时,也要将其纳入被管理者和政府的监督之中。为此,新《规定》要求学校将学生管理规定要及时向学生公告,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具有一级管理规定的制订权,而是要根据新《规定》履行依法指导、检查和督促高校实施学生管理工作的职责。

第五,新《规定》针对当前突出问题,强化了相关管理。针对考试作弊屡禁不止的问题,增写考试作弊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可予以开除学籍等规定,并细化了作弊开除学籍的种类,学术诚信在一定意义上是大学生的道德底线,是大学生成人成才的基础,在当前全社会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形势下,对大学生诚信道德规范必须严格;增加“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增写转学不得从“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要求;针对高校招生不规范和学历证书管理不规范问题,增加“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要求。

四、以贯彻《规定》为契机,推动我国高校现代学生管理制度建设和岳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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