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近日,学校收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现将文件转发至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请各单位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需重点关注事宜如下:
1、禁止院系自行组织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自行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工作。
2、严禁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和参与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招生和教学活动。
3、培养单位要明确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规范等,规定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年或500学时。
4、研究生培养单位不得以“研究生”和“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已按《关于委托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对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学位办〔1997〕2号)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从本意见发布之日(2013年10月10日)起不得再自行招收新学员,待已招收学员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后即行终止。
请各单位收到通知后,及时将所有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招生信息从本单位网站和招生宣传材料中删除,且不得再自行招收新学员。
附件学位【2013】3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pdf
研究生部(处)
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