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实施高校优秀青年科研人才国际培养计划及做好2018年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研函[2018]14号,以下简称“国际培养计划”),为进一步加快研究生培养国际化步伐,努力培养和集聚一大批具有国际视野的拔尖创新人才,现就申报广东省教育厅国际培养计划(第二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已取得我校学籍的在读优秀博士研究生。
二、申报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成绩优秀,无重修记录,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出国研修方向应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
(三)须达到一定的外语水平,符合《2018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的规定。
(四)访学接收单位应是国(境)外大学或科研机构,与学校相关学科有共同或相近研究方向和合作研究基础。
(五)访学接收单位的指导教师应是相关专业领域学者,且能具体指导研究生访学期间的学习和科研工作。
(六)应已获得拟访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并提交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研修计划。
(七)导师和所在学位点批准同意派出, 且导师愿意作为其担保人承担相关责任。其中,定向培养博士生,即入校时有工作单位且签定了定向委培协议者,申请出国访学时应征得原单位的同意。
(八)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回国时间距离申请学位时间1年以上。
(九)前期已落实、符合本计划申报条件的也可申报。
(十)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已获得国(境)外资金资助。
2.已获得或曾享受国家各类留学基金资助。
3.已获得或曾享受学校各类国际交流项目资助。
4.申报国家公派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5.同期申请学校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并获批。
三、资助名额和访学期限
(一)资助名额
1.按照省厅国际培养计划的文件要求,学校拟选拔并资助不超过9名在读的优秀博士研究生(含青年教师)赴国(境)外开展学术交流和访学进修。其中,短期培训和学术交流不超过7名,访问学者不超过2名。
2.在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申报基础上,学校将统筹全校报名情况选拔资助对象。
(二)访学期限
短期培训和学术交流时间为1到6个月,访问学者时间为6到12个月。
四、资助标准和方式
(一)国际培养计划资助标准参照《2018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每人每月最高资助标准不超过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当年度制定的研究生最新资助标准。赴港澳台地区短期访学的博士生,每人每月最高资助标准不超过9000元人民币。超出学校资助部分由研究生自理。资助经费可用于报销国际旅费(一次往返最捷径的经济舱或火车硬卧、高铁二等座,不含国内交通费)、签证费、住宿费、学费、注册费、电话费、交通费、书籍资料费和医疗保险费。
(二)根据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在不超出上述标准的情况下,研究生返校后资助经费必须凭访学期间国(境)外各类相关票据由工作人员到财务处报销,最终资助金额以财务实际审核通过的票据金额为准。若票据金额达到或超出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标准,则按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标准进行资助;若票据金额低于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标准,则按票据金额实报实销。
(三)研究生国(境)外访学期间务必留存好各类消费凭证,包括往返登机牌、护照及出入境记录复印件、有效费用明细及原始票据(包括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火车票等),作为资助经费实际报销额度的依据。各种票据须配上中文说明,包含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
(四)访学结束回校1个月内(若遇国家法定假期或寒暑假,则顺延),根据财务相关规定,须完成报销。同时,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按要求按时完成结项工作。
五、选拔程序和办法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导师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一)申报时间
此次申报人向所在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的时间为2019年1月16日—1月21日,须提交的申报材料如下:
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出国(境)访学项目申请表》;
2.国(境)外院校或科研机构邀请函复印件(若邀请函为英语以外的外语,应附中文翻译件并由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须明确赴境外访学的工作语言;
3.国外导师的简历(包括导师姓名、专业、所在院校或科研机构、职务及主要学术成果等)和访学专业情况介绍;
4.研修计划,内容应包含研究背景、目标、研究准备、研究方法、预期安排、回国后续学习计划等,须由双方导师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
5.已取得的科研成果,内容包括已发表学术论文的刊物封面、目录及论文首页复印件,专著封面和版权页复印件,获奖证书及专利证书复印件等;
6.符合申报条件的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和成绩单复印件;
7.费用证明,内容应包含对方是否提供奖学金、资助或工作等情况说明,以及具体资金或薪酬额度(如邀请函中已有相关内容,可不再提供)。
上述材料须提供电子版和纸质版(装订成册),申报材料内容不齐备,或申请材料中有虚假信息的,将取消资格。
(二)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对照申报条件严格审核本单位博士生申报材料,将申报书(附件1)和汇总表(附件2)统一于1月21日下班前提交研究生院培养科。
(三)学校组织专家对申报人材料进行评审,并将拟派出名单公示5天。
(四)公示无异议后,获批研究生参加有关行前教育。
(五)资助对象应在获批后半年内派出,凡未按期派出者,其访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六)获得资助的研究生必须与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三方签订国(境)外短期访学协议书(附件3)。
六、 获得资助博士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外事纪律,遵守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学习所在单位的规定。保证在国(境)外期间,全身心地投入学习与科研,及时向导师和学校汇报进展情况,保持定期联系,按时回国。访学结束1周内(遇国家法定假日或寒暑假,则顺延)必须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报到手续。
(二)按要求办理各类研究生出国境审批和备案手续。
(三)按照访学所在国(地区)和访学单位要求及时购买医疗和意外伤害等保险。
(四)访学期间所取得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同时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广东省教育厅高校优秀青年科研人才国际培养计划资助”
(五)访学期间,资助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待遇不受影响。
(六)访学结束回国后1个月内,须向所在培养单位报送如下材料(装订成册):
1.对方机构学术负责人对个人学习或研究结果的书面评价;
2.双方导师签署意见的学习报告;
3.国外访学期间的学习照片3-5张(可双面贴在空白A4纸上);
4.校内举办学术报告,介绍出国访学期间的研究工作进展和成果,由培养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学术报告证明(背面附报告现场的照片);
5. 短期访学当年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导师)发表的1篇学术论文。
经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审核或评审结项材料通过后,由所在培养单位工作人员凭相关票据到财务处报销。对违约不回国的研究生,应追回学校提供的全部费用。
七、 受资助博士生如发生以下情况,学校有权取消或追回已发放的费用,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未参加已成功申请的项目。
(二)出国(境)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外事纪律。
(三)出国(境)期间,违反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或未完成学习和交流任务,学习成绩不合格。
(四)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提前或逾期返校、绕道旅行、增加顺访国家或地区。
(五)回校后未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六)在选拔后、派出前有不及格、重修以及违法、违规、违纪记录。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或项目协议约定的其他事宜。
研究生院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