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和所有考生:
2020年上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ET)将于2020年9月19日在我校南、北校区同步举行。按《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印发《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组考工作指导意见》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严肃教育考试考风考纪的通知》的精神,统筹推进教育考试任务和常态化防控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考试安全和考务组织与实施管理,重视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做好考试安全、抓好考风考纪工作,要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流程,健全考试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考试安全保障,保障CET考试组考工作安全平稳实施,确保考试安全顺利进行。
各学院要认真做好考生的诚信教育、考风考纪教育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严肃考风考纪纪律。特别要教育考生诚信应考,疫情防控要求下确保广大考生自身健康安全和考务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按要求做好考前14天的体温监测、记录(见附件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学生返校参加考试健康情况承诺书)与上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瞒报健康状况。考试当日,确保身体健康、提前入场(上午8:00;下午2:00),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码”、携带“三证”及《健康情况承诺书》、考试必备用品,按疫情防控要求从指定通道接受体温检测、身份识别后进入考试区域。
考生不得参与考试作弊,不得有请人、代人替考及传抄等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不参与发布、接收、传播与CET有关的校园不良广告和互联网有害信息,不利用通讯工具(手机或无线电作弊器材等)进行作弊,违者将受到《刑法(九)》相关条例的惩治。为此,现将有关疫情防控和考风考纪要求通知如下,望全体考生严格遵守:
第一部分 应考疫情防控须知
一、考试区域实行全封闭管理,全部区域进行清洁与消毒。按要求考试期间将执行严格的防疫防控检查措施,身体健康、符合返校资格的所有考生必须接受体温测量,体温低于37.3℃方可进入考点。所有考生和工作人员考前14天(9月5日-9月19日)须实行健康状况监测报告制度,务必每天体温测量、记录并上报(“粤康码”申报),出现异常情况的,要及时报告学院,否则不得参加考试。特别是毕业生需符合返校资格,提前办理返校申请(视学校当时疫情管控要求)。
考前14天从境外或从非低风险地区返回,须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考前14天内有境外或从非低风险地区活动轨迹的,按当地政府有关疫情防控规定进行处理。
考生身体状况异常和监测发现身体状况异常的,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呼吸困难、腹泻等疑似症状,如考生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患者、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或治愈未超过14天的病例、不能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患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
在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前提下,依据本地防疫工作要求,综合研判评估是否具备参加考试的条件,凡不具备相关条件考生不得参加本次考试。
二、明确考生自我防疫与应考要求:一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以平和心态复习、备考,避免因过度焦虑而引发身体不适,耽误考试。二要避免考前28天内频繁外出或有旅行史,避免与高风险区人群有密切接触,尽量不去校外人群聚集场所,在公共区域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自我约束、自我负责。三要在考试当天,确保身体健康(瞒报将追究责任),要提前到达考场区域(上午8:00开始入场;下午2:00开始入场),佩戴口罩(自备),出示“粤康码”,携带“有效身份证、学生证、准考证”及《健康情况承诺书》、考试必备用品,服从学校、考场考务人员管理,接受体温检测和身份识别,有序进入考场区域。
三、所有考生须承诺遵守国家、当地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遵守疫情防控组考工作要求,配合完成工作部署,诚信考试。
第二部分 应试考风考纪要求须知
一、遵守国家教育考试相关规定,违者将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二、考试当日上午8:00;下午14:00,按疫情防控统一要求经指定凉棚通道按受体温检测、身份识别后,考生凭与报名时一致的有效期内身份证件、准考证、学生证(或一卡通)进入考场,按规定座位就坐,并将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备检查。
三、不准将手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带入考场。随身物品放置在考场指定位置。
四、听力统一音频播放,不需要佩戴耳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离开考场。
五、学生必须在学生签到名册上签到,并在考试开始后,在试卷册指定位置认真填写姓名、准考证等信息,在规定的地方作答。如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但不得就题意发问。凡装订成册的试卷不得拆开。
六、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考试中不得谈话、左顾右盼、互打暗号或手势、互借文具。严禁偷看、夹带、抄袭、传递、交换、替考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
七、交卷时应按监考教师指定的方法交卷。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带出考场。
八、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扰乱考场纪律者,将被取消考试资格。
九、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等待监考教师收回试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场。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或拒不交卷者,以违纪论处。
十、考试期间,学校启用电子监控设备辅助监考。
特此通知
附 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学生返校参加考试健康情况承诺书
附 2: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守则
附 3: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与考试作弊相关条款摘录
附5: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教育宣传片已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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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院(部)
2020年9月3日
附1: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
学生返校参加考试健康情况承诺书
本人已知晓并理解、遵守国家教育考试和学校关于考生个人健康要求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管理规定,并做如下声明:
(一)本人不属于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无症状感染者、疑似患者、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或疫情防控要求14天强制隔离期、医学观察期或自我隔离期内的人群。
(二)本人在考前14天内参与校园健康打卡并如实填写“体温自我监测登记表”,体温和个人健康情况均正常。
(三)本人在考前14天内没有去过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没有出国或出境。
(四)本人在考前14天内无密切接触过境外回国人员或去过高风险地区人员
(五) 考试过程中如出现咳嗽、发热等身体不适情况,我愿自行放弃考试或遵守考试工作人员安排到指定区域考试。
本人保证以上声明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有瞒报、谎报、乱报或伪造信息等。如有违反,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字): 日期: 联系电话:
体温监测登记表
序号 |
日期 |
体温 |
特殊情况说明 |
考前1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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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1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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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1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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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1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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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1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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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9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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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8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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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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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6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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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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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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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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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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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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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考试当天考生须持此表进入考点,进入考场后将表交监考教师,如未符合本声明条件,需提交考前7天内的核酸检测报告方可进校参加考试。
附2: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守则
一、考生要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在报名时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
二、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入场(因疫情防控需要提前60分钟入场),入场开始60分钟后(即上午9:00,下午15:00),迟到考生禁止入场。考生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学生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考生要出示的身份证件为学生证和有效期内的下列证件之一:二代身份证、军人及武警人员证件、临时身份证或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盖有公章的贴有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证明),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并接受安检,按要求在考场座位表上签名。
三、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HB-2B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橡皮。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通讯工具、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电子设备。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四、考生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答题。
五、考生答题前应认真阅读试题册正面的“敬告考生”内容,按要求填写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答题卡中该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成绩无效。英语四级(CET4)和英语六级(CET6)还需将试题册背面条形码粘贴条粘贴至答题卡1上规定位置,错贴、漏贴、损毁条形码粘贴条将按违规处理,成绩无效。
六、除有特殊原因,考生在考试结束前禁止提前退场。
七、考生必须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不得在答卷或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做答,填涂信息点时只能用HB-2B铅笔涂黑,修改时须用橡皮擦净。考生只能在属于考生做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其答题卡一律无效。
八、英语四级(CET4)和英语六级(CET6)须在规定时间内依次完成作文、听力、阅读、翻译各部分考试,作答作文期间不得翻阅该试题册。听力录音播放完毕后,请立即停止作答,监考员将立即回收答题卡1,得到监考员指令后方可继续作答。作文题内容印在试题册背面,作文题及其他主观题必须用黑色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区域内作答,选择题均为单选题,错选、不选或多选将不得分。
九、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十、考试期间非听力考试时间,不得佩戴耳机,否则按违规处理,成绩无效。
十一、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准喧哗,不准在考场外逗留,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十二、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考生要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等待监考员收卷,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
十三、考生应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考生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附3: 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3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摘要如下: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以上“一”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以上“二、三”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学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附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与考试作弊相关条款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5年8月29日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