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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广东省教育厅“青年优秀科研人才国际培养计划”的通知(2023年)

来源: 发布时间 : 2023-05-05 点击量:

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研究生培养国际化步伐,努力培养和集聚一大批具有国际视野的拔尖创新人才,现就申报2023年广东省青年优秀科研人才国际培养计划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已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读在校博士研究生。

二、申报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成绩优秀,无重修记录,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出国研修方向应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

(三)须达到一定的外语水平,外语水平符合国(境)外院校或科研机构的语言要求。

(四)访学接收单位应是国(境)外大学或科研机构,与学校相关学科有共同或相近研究方向和合作研究基础。

(五)访学接收单位的指导教师应是相关专业领域学者,且能具体指导研究生访学期间的学习和科研工作。

(六)应已获得拟访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并提交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研修计划。

(七)导师和所在学位点批准同意派出,且导师愿意作为其担保人承担相关责任。其中,定向培养博士生,即入校时有工作单位且签定了定向委培协议者,申请出国访学时应征得原单位的同意。

(八)博士研究生访学期限不能超过12个月,回国时间应距离毕业申请学位时间半年以上。

(九)前期已落实、符合本计划申报条件的也可申报。

(十)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已获得国(境)外大学或科研机构资助的。

2.已获得或曾享受国家各类留学基金资助的。

3.已获得或曾享受学校各类国际交流项目资助的。

4.申报国家公派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的。

5.同期申请学校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并获批的。

三、资助要求

在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申报的基础上,学校将统筹全校报名情况,并选拔资助对象,优先资助申请连续超过90天国(境)外访学交流的博士生。

四、资助标准和方式

(一)国际培养计划资助的研究生,在国外期间每人每月最高资助标准不超过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当年度制定的最新资助标准;港澳台地区短期访学的研究生,每人每月最高资助标准不超过九千元人民币。超出学校资助部分由研究生自理。访学资助经费可用于报销国际旅费(一次往返最捷径的经济舱或火车硬卧、高铁二等座,不含国内交通费)、签证费、住宿费(含水电费)、学费、注册费、板凳费、电话费(含网络邮寄费)、交通费、书籍资料费和医疗保险费。

(二)根据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在不超出上述标准的情况下,研究生资助经费必须凭访学期间国(境)外各类相关票据由工作人员到财务处报销,最终资助金额以财务实际审核通过的票据金额为准。若票据金额达到或超出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标准,则按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标准进行资助;若票据金额低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标准,则按票据金额实报实销。

(三)研究生在访学期间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考察等的费用自理。

五、选拔程序和办法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导师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一)申报时间

申报人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

1.《广东省教育厅“青年优秀科研人才国际培养计划”项目》(附件1);

2.国(境)外院校或科研机构邀请函复印件(明确访学形式)。若邀请函为英语以外的外语,应附中文翻译件并由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3.国(境)外导师的简历,内容应包含导师姓名、专业、所在院校或科研机构、职务及主要学术成果;

4.研修计划,内容应包含研究背景、目标、研究准备、研究方法、预期安排、访学结束后续学习计划等,须由双方导师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

5.研究生国内在读期间成绩单;

6.已取得的科研成果,内容包括已发表学术论文的刊物封面、目录及论文首页复印件,专著封面和版权页复印件,获奖证书及专利证书复印件等;

7.符合对方要求的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8.费用证明,内容应包含对方是否提供奖学金、资助或工作等情况说明,以及具体资金或薪酬额度(如邀请函中已有相关内容,可不再提供);

9.研究生赴国(境)外访学协议书(附件3)、研究生国(境)外访学安全承诺书(附件4)。

上述材料须提供内容一致的电子版和纸质版(装订成册)。申报材料内容不齐备、不一致或申请材料中有虚假信息的,将取消申报和资助资格。

(三)各培养单位对照申报条件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组织进行审核评议后公示五天,将公示通过的研究生申报材料(最后两栏国际合作交流部和研究生院意见暂空,各单位提交研究生院后统一填写意见)和单位汇总表(附件2)于每个月最后一周(假期除外)统一提交学校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学院可随时提交材料审批,否则不单独处理。

(四)学校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拟派出名单公示5天。

(五)公示无异议后,受资助博士研究生须参加所在培养单位的行前教育。

(六)受资助博士研究生生应在获批半年内出访,凡未按期出访者,其访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六、受资助博士研究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外事纪律,遵守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及访学单位的规定。保证在国(境)外期间,全身心投入学习与科研,及时向导师和学校汇报学习情况,保持定期联系,按时回国。访学结束1周内(遇国家法定假日或寒暑假,则顺延)须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报到手续。

(二)访学前按要求及时办理各类研究生出国(境)审批和备案手续(含线上办事大厅办理保留学籍和恢复学籍手续,详见附件5)。

(三)按访学所在国(地区)和访学单位要求及时购买医疗和意外伤害等保险。

(四)访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同时须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广东省教育厅高校青年优秀科研人才国际培养计划资助”。

(五)访学结束回国后,须向所在培养单位报送如下结项材料(装订成册):

1.对方机构学术负责人对个人学习或研究结果的书面评价;

2.双方导师签署意见的个人学习总结;

3.访学期间的学习照片三至五张(可双面贴在空白A4纸上);

4.校内举办学术报告,介绍国(境)外访学期间的研究工作进展和成果,由培养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学术报告证明(背面附报告现场的照片);

5.访学期间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导师)发表的一篇学术论文;

6.访学期间的成绩单。

、受资助博士生如发生以下情况,学校有权取消或追回已发放的费用,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申请材料中有虚假信息者;

(二)未参加已成功申请的项目,或未完成学习和交流任务,学习成绩不合格者;

(三)交流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外事纪律者;

(四)交流期间违反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者;

(五)无正当理由,未准时返校及改变学习和交流路线者;

(六)回校后未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者;

(七)派出前有不及格、重修或违法、违规、违纪记录者;

(八)违反项目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研究生院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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